两山绿化管理和保护规定?

 admin   2024-06-28 18:29   5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两山绿化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巩固南北山区绿化成果,促进南北山区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北山区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保护和监督管理。


南北山区绿化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北山区绿化建设规划,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并负责运营、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南北山区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分步推进、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南北山区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南北山区绿化工作,履行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等职责。对南北山区绿化进行执法检查、评估检查等。


全县南北山体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体绿化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体绿化工程的实施和工作落实由市南北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承包单位检查指导等。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南北山区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南北山区绿化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南北山区绿化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融资为辅。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区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绿化成本和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山区绿化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投资和捐赠;其他资金。


第七条兰州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南北山区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和南北山区绿化部门要做好南北山区绿化宣传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纪念林等多种形式参与南北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投诉、举报损害南北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北山绿化部门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绿化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山区绿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宣传动员、组织实施。


第十条南北山区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选择绿化树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适林则用林,适草则用草。要结合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操作设计。


南北山区绿化部门要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南北山区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国有荒山、适宜造林的荒地,由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


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承包南北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山绿化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南北山区绿化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南北山区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且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由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造林、造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承包绿化区内的插花耕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单独流转置换用于绿化。投资较大的水域、新建沙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并经承包方审核,通过租赁、入股或其他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国有林地未承包期间,南北市、县山地绿化管理部门设立专业站,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南北山区主体绿化水利工程、消防主干道等基础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和绿化承包商共同出资,按照总体规划建设和维护。


南北山区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商应当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保护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同负责相关配套建设。


第三章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承包南北山区林地并连续两年按照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由所在县南北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期限为70年。


全县南北山区绿化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林业部门通报林权证核发情况。


第十七条南北山区绿化谁投资谁受益。绿化承包商在承包范围内设立的林场、林业企业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共同投资形成的林地、林木、设施等权益应当区分资产比例和收益比例。


第十八条绿化承包商的绿化面积达到承包总面积70%的,须经所在地县南北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南北山区,可以在承包面积不超过30%的范围内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林业企业和教学科研实验示范基地。


林业企业认定由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市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颁发林业企业证书。


林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市、县财政应将林业企业缴纳的税费纳入同级收入,在十年内按年向林业企业发放,用于南北山区绿化。


第十九条绿化承包商建设直接服务南北山绿化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南北山脉。


第二十条绿化承包商用于南北山区绿化的苗木,由南北山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荒山造林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南北山区绿化供水系统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农业灌溉工程取水,按照农业灌溉标准收费。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市承包南北山绿化,由市、县南北山绿化部门协调办理承包手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档案管理、关系转接和社会保险代办等工作。押金缴纳手续。


外国人来本市承包南北山区绿化面积50亩以上并按照合同完成绿化任务,要求在本市落户的,须经县政府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经批准,您可以为自己、配偶、子女办理兰州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三条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但林地用途不发生变化。


继承、抵押、投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不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县南北山体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南北山体绿化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乱伐林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化承包商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启动和设计,经县南北山绿化部门审核,并报市南北山绿化部门审核。山体绿化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部门批准。重大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由市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调查设计和处理。主要项目。


第二十六条非承包者占用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并经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政府批准。市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林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八条市、县南北山区绿化督导员


有关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南北山区林地和林木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制定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林地、林木病虫害预警和防治体系。树。


绿化承包商要做好林地、林木病虫害疫情报告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和水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生长需要统筹安排用水计划,定期适量灌溉,促进节水。节约灌溉技术。


第三十条市林业公安局应当加强对南北山绿化规划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设施的保护和林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砍伐树木、破坏水利配套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县南北山区绿化部门和绿化承包商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绿化承包商应当做好承包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洪、抗旱工作,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


在南北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开展绿化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实施绿化灌溉作业时必须采取预防地质灾害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与绿化承包商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组织年度检查和考核,并使用评价结果作为惩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题,应当向承包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商整改,巩固绿化成果。


第三十三条南北山绿化建设范围内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南北山绿化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南北山绿化建设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毁坏森林以进行开垦;


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非法或乱砍伐树木的;


放牧和狩猎野生动物;


倾倒、堆放垃圾、废渣,超标排放污水,破坏森林植被或者对森林植被造成威胁的;


擅自建造建筑物的;破坏林业基础设施;


其他破坏林地、树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南北山区绿化建设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火源;严禁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市、县南北山区绿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护林防火队伍,落实护林防火措施和责任。绿化承包商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在合同区域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六条南北山绿化建设区内的墓地面积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建设,不得随意扩大。


墓地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绿化、防火责任。在南北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墓地区域,县南北山绿化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划定专门用火场地,设置专用用火场地。专用消防设施。禁止在规定的场所和设施外用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承包合同和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理维护任务的绿化承包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年未完成绿化或者管理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供水工程、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的,由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县南北山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森林植被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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